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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支持疏解央企引进人才申报指南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贯彻落实《关于打造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聚集新人才的若干措施》(雄安字〔2023〕17号),对疏解央企给予特殊人才政策支持,加快疏解产业人才导入,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租房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落地雄安的央企总部及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业务板块等引进的急需专业人才,经认定后3年内每月发放1000元租房补贴。

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2023年1月1日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具有单位任职文件的正式在册人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实际工作,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雄安无自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房。 

(二)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线上平台统一上传个人租房补贴申报名单及相应材料。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新区每季度集中审核发放一次。 

(三)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2.申报补贴对应月份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3.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4.租房合同。已在“河北雄安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次提交。 

(四)申报流程 

1.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审查无误后登录线上平台集中进行信息填报。

2.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核查申请人在新区持有住房情况,在“河北雄安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核查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情况,相关情况反馈新区改革发展局。 

3.新区改革发展局将核查情况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4.公示结束后,新区改革发展局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5.发放租房补贴人员名单等情况由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时报新区党工委人才办。 

(五)注意事项 

1.申报人已享受新区或用人单位补贴性住房或租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区购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次月停止享受租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符合《关于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总部企业创新发展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研发人员(具体人员名单由总部企业确定)在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的,每人可享受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每家总部企业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人。 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15%。购房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以上述比例按实际购房金额分5年发放补贴。 

(二)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线上平台统一上传个人购房补贴申报名单及相应材料。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新区每季度集中审核发放一次。

(三)申报材料

1.首次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2)近1个月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2.第2年至第5年年审材料:

(1)近一年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如果过期,须上传新合同。 

(四)申报流程 

1.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审查无误后登录线上平台集中进行信息填报。

2.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3.新区改革发展局按规定将审查情况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4.新区改革发展局于公示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5.发放购房补贴情况由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时报新区党工委人才办。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实际工作。 

2.每家企业累计申报总人数不超过6人,申请人员只占其申请时所在单位的指标,不占新单位指标。申请人员工作调动、 离职或退休等,已占指标不予退回。

3.申请人员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须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在集团内部调动的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申报。

4.已退休或离职人员次年停止发放购房补贴,退休后返聘至原单位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落地雄安的央企总部及二、三级子公司或创新业务板块,以及总部企业由新区改革发展局组织按程序认定。 

(二)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与雄安新区同类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三)对特殊情形的,可一事一议,根据企业及人员对新区贡献情况给予特殊人才政策支持。 

(四)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不再享受雄安新区人才政策支持;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补贴资金由新区改革发展局列支。 

(六)本指南由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




雄安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印发